近日,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审结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,被告人陈某升、克某虎因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、六万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8月,河南省临颍县农民陈某升为谋取私利,通过互联网购买DDOS流量攻击程序,由周某(另案处理)修改程序源代码,租用国外服务器搭建DDOS流量攻击网站“DDOS压力测试平台”。
自2017年1月份以来,陈某升通过在www.9wka.com、www.917ka.com发卡平台上,公开对外出售DDOS攻击流量。
2017年5月,山东省莒南县农民克某虎以牟利为目的,通过QQ向陈某升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购买DDOS流量攻击程序,在陈某升的帮助下搭建“星空压力测试平台”,在www.917ka.com 发卡平台上公开对外出售DDOS攻击流量。截至案发,被告人陈某升共获取违法所得64956元,被告人克某虎共获取违法所得5734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克某虎上缴违法所得87000元。
2017年10月27日,陈某升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刑事拘留。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、工具罪被逮捕。
2017年8月19日,克某虎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。
2018年5月16日,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升、克某虎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罪,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莒南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升、克某虎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陈某升、克某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其所在的社区建议对其进行帮扶和矫正,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。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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